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香检公诉刑诉〔2020〕23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42201198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忻州市忻府区**镇**村**号。因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嫌疑,于2019年10月24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被告人姜某某以人民币16000元的价格,通过其QQ号584****** (昵称:** )向QQ号码为417****** (昵称:**)出售了一批政府及一级、 二级建造师考生等行业人员的通讯录,该批通讯录包含公民个人信息约57万条,其中包括珠海市政府工作人员个人信息。
2019年被告人姜某某以人民币200元将交通类、建筑类的通讯录出售给微信号:zdl******** (昵称:**),以人民币400元将**公路局的通讯录出售给QQ号1606****** (昵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萌
2020年3月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羁押于珠海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鉴定意见书》1份、《鉴定聘请书》1份、U盘1个;
3手机1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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