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1309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9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菏泽市开发区**村**村**号,现住**处。因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8月20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16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4月份某日,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他人,提供房屋地址、面积等信息,伪造菏市房权证市直字第******号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并支付人民币100余元购买。
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据材料;2.伪造的房权证的物证;3.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伪造、买卖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碧若
检察员鲍玉彪
2019年11月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菏泽市开发区**村**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名单。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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