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36号
被告人江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9009197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山东省莱州市**镇**村**号。2020年5月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莱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26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江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19时05分许,被告人江某某驾驶鲁******号小型越野客车,沿**线由南向北行至三兰线莱州市**镇**村路口处,与前方沿人行横道由西向东徒步行走的姜某某相碰撞,造成该车损坏,致姜某某死亡。经莱州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鉴定,姜某某系颅脑损伤死亡。2020年4月22日,经莱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江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与被害人近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损失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案件来源等书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证人李某某等人的证言及被告人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江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江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该具有自首并取得谅解等量刑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兆刚
2020年6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江某某现取保候审于莱州市**镇**村**号。
2.侦查卷1册。光盘1张。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_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_
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