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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即检一部刑诉〔2020〕4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821982********,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务工,住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镇**村**号。2019年12月1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即墨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和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10月30日13时许,驾驶鲁******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即墨区**南向北行驶至**村T型路口处,与顺行在前宋某某驾驶正三轮轻便摩托车左转弯时相撞,致宋某某因颅脑损伤死亡。

被告人姜某某驾车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三条之规定,负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查、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章驾车肇事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自愿认罪,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6个月-2年;若赔偿损失取得谅解,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1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涛

2020年1月15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即墨区看守所。

2.预审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视听光盘两张。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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