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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刑检刑诉〔2020〕4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满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桓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18日7时许,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辽E****6号自卸低速货车,在桓仁满族自治县沙尖子镇影壁山村13组路段倒车时,瞭望不周、未确保安全距离,将路边行人金某某碾压,造成金某某经抢救无效后死亡的交通事故。经法医鉴定,金某某符合创伤性休克死亡,为外力作用形成。经现场勘验与调查,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8月13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证言:证人战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4.鉴定意见:沈佳司鉴所[2020]法毒(酒)鉴字第2494号、沈佳司鉴所[2020]痕(交)鉴字第914号、通公(尸)鉴字[2020]12号鉴定意见书。

5.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章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严寒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被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量刑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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