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灞检捕诉刑诉〔2020〕19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181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居住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6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灞桥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1日8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陕A****2号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沿灞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鹤翔路右转弯时,适逢刘某某、陈某某骑乘二轮电动车沿灞河东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此两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刘某某当场死亡、陈某某受伤,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经认定:姜某某负事故主要责任,刘某某负次要责任,陈某某无责任。
经鉴定:刘某某系被钝性外力作用致重型开放性颅脑损伤合并胸腹腔脏器损伤而死亡;陈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一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身份信息、交通事故认定书、诊断证明、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盛某某、霍某某、叶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欢
检察官助理:邹峰
2020年6月2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灞桥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补充材料九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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