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认罪认罚(普通)〔2020〕233号
平检一部刑诉〔2020〕35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2831980********,汉族,中专文化,农民,住山东省平度市**街道**村**号。2020年7月2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平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证驾驶悬挂挪用**号牌的二轮摩托车沿省道219由南向北行驶至平度市**街道办事处***村路口时,与由西向东过路口的行人冷某某相撞,致冷某某受伤,后冷某某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平度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冷某某系胸部闭合性损伤、内脏破裂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经检验,案发时姜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6.3mg/100ml。
2020年6月18日,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报案记录、破案经过、户籍证明、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近亲属代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乙醇检验报告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正夏
检察官助理戈晓顺
2020年10月2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_。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