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城阳检一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70281197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胶州市**镇**庄**村**号,现住胶州市**镇**庄**村**号。2020年3月9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驾驶证被暂扣情况下驾驶鲁******号轻型厢式货车载温某某在**路**路路口处与王某某驾驶鲁******号重型自卸货车相撞,致两车损,温某某伤。经法医鉴定,温某某之损伤属重伤二级。经现场勘查和调查,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城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行艳涛
2020年6月3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住处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2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