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经济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经检一部刑诉〔2020〕16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3211966********,汉族,文盲,广州**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扬中市**街道**村**号(户籍在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陈某某、王某甲近亲属王某乙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史学莲 、被害人陈某某及王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5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未经登记的二轮摩托车沿镇江新区儒里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儒里中学附近时,撞上同方向步行的被害人王某甲(女,殁年75岁)和被害人陈某某停放于路边的苏LT****小型轿车,致车辆受损,姜某某、王某甲受伤。王某甲经抢救无效于同年5月10日死亡。经鉴定,王某甲符合交通事故后因颅脑损伤死亡。经认定,姜某某承担事故全部责任,王某甲、陈某某不承担事故责任。
被告人姜某某明知他人报警,留在现场等候处理,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经过、死亡证明、民事裁定书、网上查询记录等书证;2.证人王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江苏大学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宿迁子渊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6.由镇江市公安局新区分局制作的勘验、检查等笔录;7.监控视频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姜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楚楚
2020年11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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