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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赣检诉刑诉〔2020〕2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7211986********,汉族,大学文化,连云港市赣榆区**镇**所职工,中共党员,住连云港市赣榆区**镇**花园**号楼**单元**室。被告人姜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2月12日被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刑事拘留,2月14日由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2月14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3日告知被告人姜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同日告知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顾某乙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犯罪嫌疑人姜某某,询问证人顾某乙,听取被害人顾某甲近亲属顾某乙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BB****号小型轿车沿S242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行驶至21KM+100M处时,将行走在机动车道内的顾某甲撞倒,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驾车逃逸,后王某某驾驶苏G5****号小型轿车碾压倒在地上的顾某甲,被害人顾某甲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鉴定,顾某甲符合交通事故致头颅损毁而死亡,经连云港市赣榆区交通巡逻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姜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王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被害人顾某甲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并发还小型普通客车2辆;

2.户籍证明、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调查表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顾某丙、顾某丁、张某某、车某某证言;

4.被告人姜某某供述和辩解;

5.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法物)字(2019)210100号鉴定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物证鉴定室赣公物鉴(病理)字[2019]31号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连云港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连公物鉴(毒物)字[2019]339号、347号、354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山东交院交通司法鉴定中心[2019]交鉴字第1418号交通司法鉴定意见书、连云港市赣榆区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

6.勘查、扣押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行车记录仪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一人死亡的交通事故,并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通吉

2020327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81563****。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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