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东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肇检一部刑诉〔2020〕6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031973********,汉族,中专文化,中共党员,职业肇东市**公司**,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肇东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2020年3月2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交通肇事罪批准逮捕,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2020年4月7日因涉嫌交通肇事被肇东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肇东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绥化市公安局肇东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 年2 月29 日18 时30 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酒后驾驶陕A****8号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悬挂黑M****5号,该牌照为其它车辆号牌)由北向南行驶至肇东市新人民医院南第53 号电线杆处时,追撞到前方同向王某某骑行的自行车尾部,造成两车受损,王某某受伤经送肇东市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检测:姜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26. 2273mg/100ml。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让现场证人张某某帮助报警,在现场等候肇东市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人员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
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并得到其的谅解。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姜某某户籍证明、侦破经过、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送达回执、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尹某某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肇东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中国人民解放军第二一一医院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一份、黑龙江钜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二份、黑龙江民强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一份;
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后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一款之规定对其处罚。建议法院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肇东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立方
2020年6月19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本案卷宗及全部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谅解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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