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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二部刑诉〔2020〕3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1241987********,汉族,专科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宁乡市**镇**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5月25日被宁乡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6月4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宁乡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宁乡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日、2020年9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9日08时52分,被告人姜某某驾驶湘A*****小型轿车在宁乡市**镇**路由西至东行驶,行驶至**路与**路交叉路口时,被告人姜某某从**路第二车道准备右转弯朝**路行驶,遇被害人周某某驾驶的湘A*****正三轮载货摩托车(车架:10****)搭载侯某某沿**路由北至南行驶,由于被告人姜某某在右转弯时没有让直行的车辆先行,造成二车相撞,致使被害人周某某受伤送往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侯某某受伤,二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宁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第202001097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姜某某在此事故中负主要责任。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101800元。

2020年5月25日,被告人姜某某前往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到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收条;2.证人证言:证人侯莫某、雷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及辩解等;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5.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6.视听资料:天网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被告人姜某某案发后赔偿了被害人家属部分损失;

3.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

综上,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七个月有期徒刑,建议不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江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宁乡市看守所。

2.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案卷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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