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高碑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当日被告人被抓获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事故发生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查获经过,证人张垒、姜玉格证言,被告人姜某某供述,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河北冀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建议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检察员:马玉军
(院印)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高碑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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