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辛集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辛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011976********,汉族,群众,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辛集市**乡**村**路**号,住户籍地,2019年12月14日被辛集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辛集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7日被辛集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辛集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13日21时3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冀A*****小型普通轿车,沿天王线由北向南行驶至**医院路口时,与由西向北行驶(慢弯)何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辛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集体研究认定:姜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报警案件登记表、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机动车及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常住人口信息、证明、到案经过、发破案经过、户籍证明信、认罪认罚具结书;2.证人证言:证人耿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血样提取登记表、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意见通知书、鉴定文书;5.勘验、检查笔录:人身检查笔录及照片、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道路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机动车道上行驶发生交通事故,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涉嫌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认罪认罚,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辛集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英华
2020年3月27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辛集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95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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