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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桓检公诉刑诉〔2019〕91号

被告人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22********0499,汉族,小学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住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小区。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5月27日被桓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桓仁满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6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2月21日21时许,无驾驶资格驾驶小型轿车,载乘被害人吕某某由沈阳驶往桓仁方向,当行至桓仁满族自治县桓仁镇某某中队前弯路路段,未确保安全,致使车辆失控滑入路下侧翻,造成姜某某、吕某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姜某某负此起事故的全部责任。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吕某某右眼外伤,眼球破裂,眼内容物除去术后的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5月27日经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户籍证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李某某、王某某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吕某某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供述;

5.鉴定意见;

6.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重伤,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金甲

                             2019年7月11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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