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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_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宜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男,1980年****日出生,江西省宜丰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9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从事运输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宜丰县潭山镇******,住宜丰县潭山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2月18日被宜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2月27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1月25日被宜丰县公安局转取保候审;因取保候审期间吸食毒品,于2020年1月10日被宜丰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月16日被宜丰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宜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2月17日18时许,被告人姜**驾驶无牌证、车厢尾门号为赣09-40**8的报废变型拖拉机,在宜丰县潭山镇院前桐树岭卸完砂石后,沿省道S307线返回潭山集镇,18时30分许,行驶至S307线153公里+16米处时,车辆驶入左侧车道,与对向行驶的被害人朱**驾驶的赣C61**0号吉利牌小车相撞,导致两车受损、朱**和乘车人向**受伤。被告人姜**报警后,与唐*飞等将伤者送医院救治,向*章经抢救无效死亡,朱*敏诊断为双侧肋骨骨折、胸骨骨折、右肺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宜丰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姜**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被告人姜**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被害方达成赔偿调解协议,并已赔偿被害方损失30万元,取得被害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110和122警情信息、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驾驶证及车辆信息、强制措施凭证、扣押及发还物品清单、酒精检测单、出诊经过、死亡证明、火化证明、入院出院记录、调解书、经济赔偿凭证、谅解书、人口信息、前科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唐*飞的证言;3、被害人朱**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6、车辆安全性能检验、法医学尸体检验、血液乙醇成份检测等鉴定意见;7、现场照片、讯问光盘等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姜**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驾驶无牌证、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报废机动车,违反右侧通行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七个月至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宜丰县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

                            检察官助理:杨**

                              2020年1月21日 

附:

1.被告人姜**现押于宜丰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宜丰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关于朱玲敏伤情鉴定情况说明》《110警情信息》各壹份。

    4、讯问光盘壹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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