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昌检三部刑诉〔2020〕50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32000********,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北京**速运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和林格尔县**镇**村**户**号,住址地北京市昌平区南邵镇**村**街**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3日20时45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电动三轮车(车牌号:无),行驶至北京市昌平区**路**农场路口迤东处(1公里+500米),将行人包某甲(女,34岁)、包某乙(男,殁年35岁)撞倒,造成包某甲与包某乙受伤,包某乙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经认定,姜某某为全部责任,包某乙与包某甲均为无责任。经司法鉴定,无号牌电动三轮车为摩托车,属于机动车。被告人姜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
2020年8月3日,被告人姜某某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情况说明、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通事故证据清单、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交通事故照片、死亡证明、劳动合同、收据、谅解书、死者身份信息等;2.证人证言:证人路某某、巴某某、包某甲、张某某、周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等;7其他材料:被告人的身份证明材料、122报警事故电话记录表、接报案经过、到案经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近亲属谅解,故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本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解红雷
2020年11月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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