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洮市检一部刑诉〔2020〕2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811997********,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洮南市人,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洮南市,住吉林省洮南市**镇**村**屯,无前科。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7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监视居住,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9月18日被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吉林省洮南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8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04月15日17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驾驶吉G-*****号小型轿车,沿洮向公路由南向北行驶至22KM+900M处,由于姜某某超速行驶,违法超车操作不当,驶入行驶方向左侧路基下,致姜某某及乘车人刘某甲、杜某甲、张某某受伤。刘某甲、杜某甲宇经抢救无效死亡。经吉林仁和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刘某甲、杜某甲因重度脑挫裂伤死亡;经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姜某某负此次事故全部责任,刘某甲、杜某甲不负此次事故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相关书证;2、证人胡某某、王某某、刘某乙、杜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事故,致人死亡,有特别恶劣情节,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王忠明
检察官助理:崔宇
(院印)
2020年9月16日
本件证明与原件相同 |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吉林省洮南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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