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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交通肇事案)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成武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检公诉刑诉〔2018〕3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现住成武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6月17日被成武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0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成武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7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武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8年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的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6月17日7时5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驾驶鲁******号“豪泺”牌重型自卸货车沿成武县文亭街自西向东行驶至吕台路路口右转弯时,因对道路交通情况观察不周、未保持车辆安全间距,与自西向东行驶的朱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朱某某当场死亡。经鉴定,被害人朱某某系颅脑损伤合并创伤性休克死亡。经责任认定,被告人姜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姜某某拨打报警电话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等;2.勘验笔录:成武县交警大队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3.鉴定意见:成武县公安局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等;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武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安二朝

2018年1月2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成武县**街道办事处**街***号***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鉴定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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