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组刑诉〔2020〕20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8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722198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松原市长岭县,住长岭县**镇**村**屯,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4月11日被长岭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岭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伪造、变造、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1日,长岭县公安局接到农安县公安局移交案件。农安县公安局交警发现一辆白色捷达轿车遮挡号牌。经查,被告人姜某某驾驶该捷达轿车使用的驾驶证是2019年5月通过他人在网上花2000元钱购买的伪造的驾驶证。经讯问,姜某某供认了购买并使用伪造的驾驶证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驾驶证;
2.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驾驶证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照片、提取笔录、执勤笔录、扣押笔录;
3.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购买伪造的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岭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阳
2020年10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取保候审于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长岭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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