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门检一部刑诉〔2020〕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5821993********,汉族,大学文化程度,北京**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通化市集安市**镇**委**组,现住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5月20日被天津市公安交通管理局和平支队营口道大队罚款人民币1800元,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因在机动车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于2019年7月5日被吉林省集安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罚款人民币2000元。因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19年12月1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2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门头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买卖身份证件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0日,被告人姜某某因酒后驾驶机动车,被暂扣机动车驾驶证6个月。被告人姜某某为了在驾驶机动车时应付交警检查,于2019年5月23日在淘宝网“诚信印务团队”网店,向对方提供其电子照片及身份信息,以人民币100元的价格购得驾驶证一本。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本市门头沟区潭柘寺镇北京****有限公司内被民警抓获,当场从其驾驶的大众牌小轿车(车牌号码:吉E****B)内起获所购驾驶证(证号:2205821993********,档案编号:22051426****)。经吉林省通化市车辆管理所核查,该驾驶证系伪造。
2019年12月17日,被告人姜某某被民警传唤到案,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机动车驾驶证;2.书证:受案登记表、邮寄快递部分记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照片、关于鉴定机动车驾驶证真伪的复函等;3.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通话记录光盘;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户籍材料、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决定书、专案简介、工作情况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对身份证件的管理制度,购买机动车驾驶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身份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被告人姜某某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执行方式: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贺志如
检察官助理:王媛媛
2020年3月2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北京市门头沟区**镇**园**号楼**单元**号其住处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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