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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黄某某收买非法提供信息卡信息罪案)_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松检一部刑诉〔2020〕129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6********,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黄某甲,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5281995********,汉族,文化程度中专,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松阳县**镇**路**号。因本案于2020年9月16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1日被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涉嫌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各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9月上旬,刘某甲(另案处理)联系泮某某(已判刑)收买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商户收款二维码),泮某某让被告人黄某甲、姜某某和刘某乙等人帮忙办卡,并约定办理一套银行卡给500元的好处费。2019年9月6日,黄某甲、姜某某、刘某乙三人到景宁农商银行办理银行卡,仅刘某乙成功申请了一套银行卡,于2019年9月19日拿到并交给泮某某;之后黄某甲又找到王某某、占某某帮忙办卡,承诺给予好处费,2019年9月9日至9月19日期间,黄某甲、姜某某、王某某、占某某到龙泉各办理了一份个体户营业执照,后在龙泉农商银行用营业执照各办理了一套银行卡,回松阳后将办理的4套银行卡交给泮某某。后泮某某将上述银行卡其中的4套送到福建交给刘某甲,刘某甲使用一天后归还。

2.2019年9月下旬,刘某甲再次联系泮某某收买银行卡(包括银行卡、手机卡、U盾),泮某某让被告人黄某甲、姜某某等人帮忙办卡,黄某甲联系了叶某某帮忙办卡,姜某某联系了王某某、占某某、邱某某帮忙办卡。2019年9月24日至9月25日,姜某某、王某某、邱某某、占某某各办理了一套农业银行卡和一套工商银行卡,黄某甲办理了一套农业银行卡,叶某某办理了一套工商银行卡。后泮某某将10套银行卡到福建宁德将银行卡交给一个“福建人”(微信昵称“**高”,身份待查)。

在收购银行卡过程中,泮某某从刘某甲、“福建人”处分别拿到3000元、5000元办卡费用,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姜某某16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被告人黄某甲6212元,黄某甲将其中600元通过微信支付给姜某某。

现已查明上述部分银行卡流入到诈骗分子手中,骗取了陈某某、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18名被害人人民币共计22.4797万元。

经松阳县公安局民警电话传唤,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于2020年9月16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审查起诉阶段,被告人黄某甲退出违法所得5612元,被告人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微信聊天截图、刑事判决书、拘留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暂扣款凭证等;

2.证人叶某某、邱某某、王某某、刘某乙、陈某某、许某某、罗某某、万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及同案犯泮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搜查笔录(附扣押清单);

5.微信交易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收买、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其中被告人姜某某数量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第一、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在公安机关民警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姜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对被告人黄某甲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松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晓莲

2020年1015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黄某甲军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黄某甲军152*******,姜某某1760******);

2.电子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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