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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黄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清检刑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232326198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清河县,住******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9年8月19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年9月18院批准,被清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住**巷**号*单元**室,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于2018年8月19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4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0月28日被清河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同年11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清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黄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罪,于2019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侦查机关于同年12月25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6月,被告人黄某某在**市西外环一汽修厂处,出资30000元从陈某某(另案处理)处购买一辆白色雪铁龙C4轿车(车架号LDCC23Y48E197****),后以37000元的价格卖给**的王某甲(已判刑)。同日王某甲以45000元将该车出售给芜湖市夏某某(已判决),后夏某某将该车以67000出售给王某(已判决)和被告人姜某某,后王某、姜某某将车交由清河县段某某(已判决)出售,后段某某在网上购买假发票后将该车以83000元出售给**县史某某。后查证该车为江西省**市**公司的被盗车辆,现该车已被追回。经清河县物价局物价评估,该车价值为1145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姜某某、黄某某照片、受案登记表、卖车协议等;2.证人证言:王某甲、夏某某、王某等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黄某供述;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同案犯判决书、前科证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明知是被盗车辆仍予购买并销售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将本案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清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顾福强

2020年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清河县看守所,被告人黄某某现住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路**号。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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