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高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82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户籍所在地、现住址均为河北省保定市定州市**乡**村。2019年8月21日被山东省枣庄市公安局山亭分局山城派出所抓获,因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拘留;因涉嫌组织卖淫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31日被清苑区公安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当日,由保定市人民检察院指定本管辖。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1月28日退回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2019年12月27日清苑区公安局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2月11日第二次退回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清苑区公安局补充侦查完毕后于2020年3月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其间,因案件复杂,本院于2020年1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夏某某(另案处理)同保定市贵宾楼宾馆协商,在贵宾楼宾馆组织女服务员卖淫,所得收入与贵宾楼宾馆五五分成。被告人姜某某受夏某某雇佣,与时任贵宾楼宾馆理疗养生部经理的被告人高某某共同管理从事卖淫活动的女服务员。2019年7月26日晚10时许,保定市清苑区公安局依法对贵宾楼宾馆进行检查时,现场查获女服务员刘某某、欧某某、王某某正在从事卖淫活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指定管辖决定书、指定管辖的批复、指定管辖复函、受案登记表、姜某某给夏某某微信转账截图、办案说明、抓获经过、羁押证明、移交证明、个人电子档案。2.证人证言:证人夏某某、汪某某、韩某某、刘某某、王某某、欧某某、贺某某、吕某某、彭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辨认笔录、被辨认人照片、被辨认人照片列表、被辨认人人员信息、被辨认人身份情况说明、辨认信息。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协助他人组织卖淫,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协助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孟宪棒
(此页无正文)
附:
1.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现羁押于保定市看守所。
2.被告人姜某某的辩护人赵志刚,系河北上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高某某的辩护人张欣安,系河北归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3.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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