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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马某某等寻衅滋事、滥伐林木案)_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盖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盖检公诉刑诉〔2020〕68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抢劫罪于2010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因寻衅滋事罪于2014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041988********,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鲅鱼圈区**村**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因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于2016年被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两个月;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边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2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881199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捕前住辽宁省营口市盖州市**村**号**,因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被盖州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盖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盖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5日被盖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盖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杨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以被告人边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2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我院于2020年3月11日第一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补查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寻衅滋事罪

2019年9月9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杨某甲、边某甲等人在盖州市大唐国际歌厅内无故辱骂李某甲、杨某乙、李某乙等人,双方发生厮打,姜某某、马某某、杨某甲、边某甲四人将李某甲、杨某乙打伤,经营口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乙、李某甲的损伤程度均为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李某乙、汉洪伟、黄某某、尹某某、霍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乙、李某甲的陈述;4.被告人马某某、姜某某、杨某甲、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视听资料。

二、滥伐林木罪

2017年至2019年3月,被告人边某甲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在其承包的位于盖州市**镇**村**山场内,采伐柞树2200株,经盖州市林业勘测设计队勘测:采伐柞树总蓄积85.4284立方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陈某某、高某某、边某乙等20人证言;3.被告人边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边某甲、杨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杨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边某甲随意殴打他人,致二人轻微伤,情节恶劣;未经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任意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滥伐林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边某甲、杨某甲在寻衅滋事犯罪事实中系共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被告人姜某某、马某某、杨某甲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犯新罪,系累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被告人边某甲一人犯数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盖州市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孔化男

检察官:宋婷婷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边某甲逮捕羁押于盖州市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逮捕羁押于营口市看守所;被告人杨某甲逮捕羁押于大石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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