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金某某等3人开设赌场案)_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鹿检一部刑诉〔2020〕1713号

告人金某甲,曾用名金某乙,男,1986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30381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瑞安市****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名都****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9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街道**街**锦园**幢**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324199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街道**村**弄**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0月18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15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26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温州市公安局鹿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金某甲、姜某某、李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初至2019年4月中旬期间,被告人金某甲、姜某某、李某某伙同朱某某(已起诉)、马某某(另案处理)在**APP内建立“同学会”赌博群,供群内成员陈某某、叶某某、卓某某以抢红包的形式进行赌博。赌博规则以抢到的红包金额的小数点后面两位数字之和的个位数作为“牛牛”比大小,赌注每盘最小额20元,最大额200元人民币,牛二起赌注开始翻倍至牛牛,最高翻倍额为十倍,无论庄家输赢都对庄家进行抽头100元。经统计,时间从2019年3月22日18时54分到2019年4月3日22时02分止,上述赌博群投注金额共计11740279元。

被告人金某甲是**APP“同学会”赌博群的股东,为“同学会”赌博群提供资金,并参与拉客和赌博,在上述赌博群内获利共计30000元,现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被告人姜某某是**APP“同学会”赌博群的股东,参与拉客与赌博,在上述赌博群内获利共计50000元,现已退出违法所得50000元。被告人李某某是**APP“同学会”赌博群的财务,在上述赌博群领取日工资800至1000元,共计获利30000元,现已退出违法所得30000元。

2019年10月17日被告人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金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姜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贰部;

2.书证:赌资统计清单、赌博截图照片、支付宝账号信息、微信账号信息、**账号信息、调取证据通知书及清单、扣押决定书及清单、银行交易流水、支付宝交易流水、微信交易流水、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情况说明、前科情况核查记录表、身份信息;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叶某某、卓某某证言及归案经过;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金某甲、姜某某、李某某供述和辩解;

5.检查、辨认等笔录:辨认笔录、电子证据提取笔录;

6.电子数据:光盘壹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金某甲、姜某某、李某某结伙开设赌场,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金某甲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三被告人均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温宇翔

2020年7月3日

                                      

附:

1.被告人金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2503****;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688****;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898****。

2.补充证据柒拾柒页,光盘壹张。

3.立功案卷材料三册。

4.《取保候审决定书》复印件叁份。

5. 《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叁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