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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赵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遂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遂检一部刑诉〔2019〕13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97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5031997********,满族,中专文化,学生,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住辽宁省本溪市溪湖区**街****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4811996********,汉族,中专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住辽宁省本溪市明山区**路**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9月9日被遂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15日被遂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遂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赵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于2019年8月份,与李某某、屈某某(二人均在逃)等人预谋后,在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为获取利益,以本人身份信息开办银行账户、网银U盾、手机号码(各一个)等,后将开办的银行账户、网银U盾、手机号码提供给他人使用。

2019年8月12日晚,遂平县**乡**村居民李某某被人先后冒充江苏省通讯局工作人员、北京市公安局工作人员,以其手机号涉嫌发送大量垃圾短信、名下账户涉嫌帮人洗黑钱为名,指定李某某将个人存款汇入公安机关为其指定的安全账户、为其洗清白为由,诈骗李某某人民币50000元。2019年8月12日20时许,浙江省宁波市**区居民陈某某先后被人冒充淘宝客服及银行的工作人员,以陈某某的数据不小心跟代理商业务捆绑一起,陈某某要求解绑。对方要对陈某某的资金进行盘点,诈骗陈某某人民币43009元。现查明,上述两笔被骗赃款经一级卡、二级卡后转入姜某某三级卡48900元、赵某某三级卡9900元,最终被犯罪分子转出非法占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户籍证明、抓获证明、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2.被害人李某某、陈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明知他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以本人身份在本溪市银行办理银行账户和手机号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犯罪分子实施违法犯罪周转资金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赵某某到案后,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协助抓捕姜某某,属于一般立功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遂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孟庆胜

(院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遂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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