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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贾某甲寻衅滋事案)_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李沧检一部刑诉〔2020〕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89********,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路**号**号楼**单元**户。因吸毒,于2013年12月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南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吸毒,于2017年2月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决定对其社区戒毒三年。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1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被告人贾某甲,曾用名贾某乙,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7251994********,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山西省万荣县**镇**巷村**组,现住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5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李沧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贾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田某某、徐某某无力偿还所欠**典当行债务,**典当行经理张某某(另案处理)为逼迫田某某、徐某某偿还高额利息的债务,指使员工被告人姜某某对田某某、徐某某住处进行堵锁眼、泼油漆、扔垃圾等骚扰报复行为。后姜某某指使被告人贾某甲对田某某、徐某某实施骚扰,并通过微信转账好处费及购买材料费用共计人民币2200元给贾某甲。

1.2018年4月18日20时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田某某位于青岛市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门前,用502胶水和树枝,将田某某家防盗门锁眼堵死。

2.2018年4月24日20时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田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门前,用自喷漆将田某某家门前摄像头喷涂,并用502胶水和树枝,将田某某家防盗门锁眼堵死。

3.2018年6月12日20时30分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田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门前,用自喷漆将田某某家门前摄像头喷涂,用结构胶将田某某家大门密码锁涂抹胶水,并将污物倒在田某某家门口垫子上。

4.2018年8月5日20时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田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门前,用自喷漆将田某某家门前摄像头喷涂。

5.2018年8月6日20时20分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田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户住处门前,用自喷漆将田某某家门前摄像头喷涂,并用自喷漆在防盗门上喷涂“还钱,不要脸”字样。

6.2018年11月25日15时许,姜某某和贾某甲至徐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栋**户住处,姜某某对徐某某辱骂,并用树枝将徐某某家门锁眼堵死。

7.2018年3月5日20时48分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徐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栋**户住处,向徐某某家院内抛洒污物。

8.2018年3月9日20时48分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徐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栋**户住处,向徐某某家院内抛洒污物。

9.2018年3月14日20时22分许,贾某甲受姜某某指使至徐某位于李沧区**路**号**栋**户住处,向徐某某家院内抛洒污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发、破案经过,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视听资料及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贾某甲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媛

2020年2月20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贾某甲现均羁押于青岛市第一看守所。

2.侦查卷宗三册,共计三百一十二页。

3.补充材料一份,共计六页。

4.证人名单一份。

5.光盘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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