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建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经于2020年9月1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苏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7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村委**村**号**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建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建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某某,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5241968********,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建水县,住建水县临安镇**庙**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建水县看守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开设赌场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7日被建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建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姜某某及其辩护人罗浩铭意见,被告人苏某某及其辩护人吕莉意见,被告人黄某某及其辩护人罗喜燕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1年至2018年年底,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合伙在建水县临安镇****村先后在被告人黄某某的自建房、苏某甲、唐某某的自建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同时在余某某的自建房开设赌博游戏机室,内设牌机、水果机、打渔机、龙机等类型赌博游戏机共63个操作单元,期间,蒋某某、柴某某等22人参与赌博。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经营的赌博游戏室,于2017年12月21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于2018年2月10日,因设置赌博游戏机被建水县公安局行政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口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何某某、沈某某、蒋某某、柴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苏某某、黄某某在案发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俊
2021年1月4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黄某某现羁押在个旧市看守所,苏某某现羁押在石屏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3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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