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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胡某某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19〕1304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3011963********,汉族,出生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文化程度大专,户籍地为黑龙江省绥化市北林区**街**号,现住址为黑龙江省绥化市*****路**胡同***区**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8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胡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1061960********,蒙古族,出生地为辽宁省沈阳市,文化程度本科,户籍地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号,住址为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街道**号楼**单元**楼**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赵某某,女,1973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8231973********,汉族,出生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文化程度高中,户籍地为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勐腊县**镇**路**号**幢**室,现住址为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路**。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被告人杨某某,女,1960年**月**日出生,汉族,出生地为山东省牟平县,文化程度高中,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11960********,户籍地为天津市南开区**路**里**号楼**号,现住址为天津市**道**里**。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刑事拘刑事拘留,2019年4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于2019年7月17日以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4人涉嫌诈骗罪,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至2019年3月期间,同案人谭某某伙同龚某某、王某某、冯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召集多人非法创立中华全国**创业协会,由谭某某担任会长,下设十多个团队发展成上万名会员,每个团设团长、副团长、总统计、统计、团教导员、团督察等职务,以大团、小团、大队、小队等进行层级管理,租用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街**号**房作为办事处,在未经金融管理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虚构各种“民族资产解冻”和国家“精准扶贫”项目,以每个会员将来会获得巨额扶贫款项为诱饵,将不特定的社会公众拉进微信群进行非法集资,由团队各级统计收钱并逐级上交总会。

被告人姜某某任中华全国总工会普贤创业协会14团以及14-1团的团长,被告人赵某某任14-1团的统计,被告人胡某某任14-2团的团长,被告人杨某某任14-2团的督察,同案人李某某、栾某某分别任14-1团的政、督察(均另案处理),同案人石某某、张某某、(均另案处理)分别任14+2团的统计、政宣员,分别负责14团非法集资项目的宣传和消息层层转发、非法集资款项的收取、上交以及会员微信群的建立和管理。经司法会计鉴定:14团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金额合计人民币122,389.50元,并且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万元以上。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9年3月18日在黑龙江省绥化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胡某某于2019年3月15日在辽宁省沈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赵某某于2019年3月14日在贵州省贵阳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被告人杨某某于2019年3月21日在天津市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投资人陈述;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6、鉴定意见;

7、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赵某某、杨某某能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董宝珠

2019年11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胡某某、赵某某现羁押于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15册,光盘30张。

3、缴获作案工具手机、电脑、银行卡、笔记本等(详见扣押清单),现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越某某分局,请依法判处。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具结书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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