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普洱市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101号
被告人姜某某,外号:“东北”、“老东北”,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6021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北安市*****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镇*****出租房。
被告人胡某某,外号:“老二”,男,19**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272919********,汉族,文盲,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普洱市澜沧县**乡**村****号,现住址: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住宿区。
以上二被告人2019年10月2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孟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28日经我院批准,当日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了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2020年6月24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自愿签署具结书,并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胡某某多次与被告人姜某某低价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后,转手将毒品贩卖给孟连县**镇辖区内的吸毒人员岩某某、黄某某等人吸食。2019年10月24日10时5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在孟连县**镇原“**”下来**处用200元人民币向被告人姜某某购买了11粒毒品甲基苯丙胺,当日11时20分许,被告人胡某某骑着电瓶车到孟连县**镇“***”处时被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从其外衣右侧口袋内查获1包用黑色塑料袋包装的毒品甲基苯丙胺,经称量,净重:1.18克。
根据被告人胡某某供述,2019年10月24日17时许,在被告人胡某某的协助下,孟连县公安局娜允派出所民警在孟连县**镇“****”门口将被告人姜某某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获的毒品实物、称量、提取检材等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立案决定书、通知书、扣押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功说明等书证;3.证人岩某某、黄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尿液检测报告;6.现场检查、辨认、称量、提取等笔录;7.讯问视频光盘、手机通话记录数据视频、手机提取笔录视频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胡某某违反我国对毒品的特定管制贩卖毒品,其二人的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立功情形,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一年至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罗文福
2020年7月1日
附:1.被告人现羁押于孟连县看守所;
2.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起诉书13份;
3、光盘9张;
4、本案查获的毒品实物以照片形式随案移送;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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