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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肖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性,1977年**月**日出生,台湾居民身份证号码F223******,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号码07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甲特别助理,住台湾新北市**里**街**号**楼,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犯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5月1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5811989********,汉族,专科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互联网金融有限公司运营总监,住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个旧市**社区**小**幢**单元**号,在本市无固定住所。因犯法吸收公众存款嫌疑,于2019年5月22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6月6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陈某甲(另案处理)在本市收购深圳**互联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主要经营互联网借贷平台业务,公司位于本市罗湖区**大厦(2018年5月搬迁至本市福田区**大厦**室)。陈某甲为实际控制人、经营人。被告人姜某某于2017年9月至2018年5月(离职)作为陈某甲特别助理,负责**公司财务及管理工作;被告人肖某某于2018年4月进入**公司,任职风控部总监,同年5月,任职运营总监,先后负责公司标的审核、上架及公司日常运营管理。

    **公司成立以来,陈某甲在无资金实力及资质的情况下,设立公司网站www.h*****.com及APP,采取虚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的方式,制作虚假借款标的并在其网站及APP发布,随后通过网站、QQ群、合作渠道商等多种宣传途径,面向社会公众推广并承诺给予年化收益率8-25%不等的投资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在**公司的宣传推广及高额回报的诱骗下,多名投资人在**公司网站及APP注册成为会员,选择相应的投资借款标的,并以转账方式将资金投入**P2P平台合作的第三方支付平台进行出借投资。随后,陈某甲指使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等人将投资人投资款通过第三方支付平台转出至其控制的借款人银行账户,进而非法占有。

    经查,**公司通过平台所发布的投资标的系虚构借款人及借款用途,借款人及相关借款资料系购买所成,借款人用于收取借款的银行账户均由陈某甲、姜某某等人掌握。投资人投资款均被陈某甲控制使用,分别用于偿还先期投资人本息,渠道推广商提成,员工工资及其个人占有挥霍。

2018年7月初,**公司无法兑付投资人投资本息,陈某甲、被告人姜某某等人逃匿。至2019年5月26日,共收到报案材料65份,逾期兑付金额为人民币4662800元(以下元均为人民币)。经审计,**P2P平台自运营以来共有借款人42个,实际充值金额64259240元,真实提现金额79094594.7元,累计借款金额合计80647340元,己还本金及利息合计65209669.06元,待还本金及利息合计16528965.42元;投资人共计8278人,实际充值金额85831230元,真实提现71178486.09元,实际损失金额14652743.91元,累计投资本金合计80647340元,投资人已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64339387.29元,未收回投资本金及利息合计16307952.71元。

被告人姜某某任陈某甲特别助理期间,其根据陈某甲的安排指使,负责接收、整理虚假借款人资料并掌握使用借款人银行账户,将投资人投资款分别转账用于偿还先期投资人本息,支付渠道商提成以及转至陈某甲控制账户。经审计,被告人姜某某在职期间,共有37个借款人通过平台借款,借款人合计提现65582280元,借款人合计充值35651160元,借款人提现与充值差29931120元;共有6699个投资人通过平台投资,投资人合计充值60956880元,投资人合计提现30851194.83元,投资人充值与提现差合计30105685.17元。

经审计,被告人肖某某入职后直至公司被公安机关查处,共有38个借款人通过平台借款,借款人合计提现59207891.86元,借款人合计充值52902110元,借款人提现与充值差6305781.86元;共有6076个投资人通过平台投资,投资人合计充值56348961元,投资人合计提现52207415.8元,投资人充值与提现差合计4141545.2元。

2019年5月1日,被告人姜某某在**机场入境时被民警抓获。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肖某某经民警通知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银行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银行卡复印件、银行流水、投资合同、投资截图,工商登记资料、公司章程、董事、监事任职书、企业变更备案,审计报告、情况说明等;2.证人证言:证人朱某某、郑某某、汪某某、任某某、钟某某、荣某某、陈某乙的证言,投资人秦某某、程某某的证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平台第三方汇付后台数据,交易流水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结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三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建议判处被告人肖某某二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向心悦

2020年2月13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肖某某现羁押在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7册、审计报告1册、光盘9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两份。

4. 冻结账户:对深圳市**农业发展科技有限公司中信银行账户81103010126********作只收不付冻结,冻结至2021年1月5日,冻结金额为166319.84元。

对荣某某工商银行账户62122641000********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16日,冻结余额为13562.47元。

对深圳市**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至2021年1月5日,冻结余额为91796.11元。

对深圳**科技有限公司工商银行账户40000231092********进行冻结,冻结期限至2020年9月2日,冻结余额为52328.8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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