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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王某某等三人开设赌场案)_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米东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米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尕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于新疆米泉县(历史),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南路********号。2005年12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米泉市人民法院(2005)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6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6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因案情复杂,经乌鲁木齐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对被告人姜某某的羁押期限延长一个月至2019年12月6日。

被告人王某某(绰号:王某某),男性,xxxx年xx月xx日出生于新疆米泉县(历史),居民身份证号码652322196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及户籍所在地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幢**室(乡村)。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2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被告人刘某某,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于甘肃省秦安县,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址乌鲁木齐市米东区**路**巷**号**号楼**号,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县**乡**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8月23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9月26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2019年11月28日被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决定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7日、2020年3月20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4月,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与吴某某(另案处理)四人共同商议开设赌场赚钱,由吴某某出面联系租用了位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学工厂附近一农家乐(因该农家乐饲养过藏獒,对外也称“狗场”)。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负责召集人员前来赌博;被告人姜某某找到同村数人为赌场提供服务,并安排人员进行抽水、场内安保等工作;具体收益由被告人姜某某收集后给其他人分配。经公安机关进一步侦查查明,2009年4月至2009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伙同王某某、刘某某、吴某某等人 采取“二八杠”方式,分别在**公园后门附近的一个2层楼内,乌市水磨沟区**沟**山庄的一个蒙古包内、**山庄附近一个农家乐、米东区一些居住小区内等多次组织开设赌场数十次,获利8万元由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与吴某某四人均分。

2019年5月7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姜某某于本案线索,并于当日以米公(治)立字[2019]420号立案决定书对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2019年7月30日被告人姜某某在和田市**小区出口处被和田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9年8月22日、23日乌鲁木齐市公安局米东区分局民警通过电话分别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1)常口信息三份,用以证明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的身份信息材料。

(2)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用以证明米东区公安分局治安管理大队在工作中发现姜某某于2008年-2018年期间,先后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等地开设赌场,2019年5月7日米东区公安分局以米公(治)立字[2019]420号立案决定书对姜某某涉嫌开设赌场案立案侦查。

(3)临时羁押证明一份,关于网上在逃人员姜某某的抓获经过两份,到案经过四份,证明和田市公安局特巡警大队民警2019年7月30日23时17分许将网上在逃人员姜某某抓获。和田地区看守所出具证明2019年7月31日至2019年8月5日姜某某被关押在和田地区看守所。2019年8月22日、8月23日米东区公安分局民警通过电话方式将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传唤至刑警大队接受调查。

(4)被告人姜某某犯罪前科资料,用以证明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5年12月被米泉市人民法院以(2005)米刑初字第182号刑事判决书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六个月。2009年3月31日刑满释放。

2.证人证言:

(1)证人吴某某的证言,证实我认识“尕虎”(真名不知道),他是米东区**镇人,我曾经和“尕虎”、刘某某、王某某(大名不知道)开过赌场。2009年2、3月份的一天,王某某(或者是刘某某)找到我,说“尕虎”要开一个“二八杠”的场子,让我找参赌人员我同意了。我约了陈某甲、王某某(女)、侯某某(女)还有另外几个人,我把我们带去了米东区**村附近的**家属院的一栋楼二楼的民宅,进去以后房间里还有几个“尕虎”他们叫来的赌客,“尕虎”、王某某、刘某某也在,之后我们在客厅开始以推“二八杠”的方式开始赌博,我记得当天我也参与了赌博,我还坐了庄。大概赌了两个多小时之后就散场了。当时我们和赌客约定,当天我一个人坐庄,其他赌客下注额都是三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不等,没有约定封顶,并约定出豹子我们就从赌资你抽取百分之五的水。我记得当天我们没有抽上水。

我们连续在这几个场子开了两三天之后,我们就把场子换到了对面的一个三楼还是四楼的民宅里,我和尕虎他们每个人都拉赌客过来,这个场子也和前面那个场子一下比较小,来的人也相对之前多了一点,每天都有十几个人,我们在这个场子开了两三天后,感觉人多有点吵,害怕被发现,在最后我们就决定把厂子搬到米东区**度假村了。

过了两三天之后,我们就把赌场搬到了**度假村,我们四人每个人都通知自己联络的赌客,到**度假村去,之后到**沟场子的人也比较多了,每场都有二十个人左右,每场下注额就规定最低一百元,赌客根据自己的情况可以下注三百元、五百元、一千元不等的赌资,我们就还是按照之前的规定出豹子抽取百分之五的水,我们先后在四五个度假村开了场子,每个度假村基本上连续开三天的场子,之后再转到另外一个度假村,就这样四五个度假村轮完,我们就决定休息十天半个月,之后我们又在狗场、**公园后门的一个小二楼开了十几天的场子之后,中间我们又休息了一段时间之后,我们又回到了**度假村开场子,就第一天的时候,尕虎就把我和刘某某、王某某踢出场子,尕虎就和马某甲合作开了这个场子,就这样,**沟的场子一直开到2009年7月4日,他们也就不开这个场子了。

2009年6月份初,我通过“狗熊”把**公司后面的狗场以每天200元租金租了下来,之后我们四人、海某某以及海某某叫来的几个小伙子在狗场院子的平房开了场子,当时我们四个人负责叫自己的赌客来场子,海某某负责安排人抽水、发工资、发车费以及把风等事情,当时赌客们玩的赌注也变大了,赌客也多了(七八十人),我们就在这个狗场开了有四五天,我们就决定换个地方开场子了。

我们在**工厂那边的狗场开完场子后没有休息,第二天就去到了米东区**公园后门的那个小二楼继续开场子,这时候还是我们四个人合伙,但是海某某还是在场子里负责打水、发工资、发车费等事情,我们四个合伙人主要就是维系客户关系。这时候因为我们开场子的时间比较久了,我们的场子也有了名气,有些赌客会主动联系我们问我们在哪里开场子,然后他们自己来参赌。在**公园后门的小二楼参赌的赌客每天大概有20人左右,最多不超过30人,赌注和在狗场时差不多(开了七八天,总共150多人次)。**公园这个小二楼是石化的陈某甲的,陈某甲后期和尕虎也合伙开过场子。

**公园的场子停了之后,我们休息了半个月左右,我们四个人又回到了**沟继续开场子。回到**沟开场子的第一天下午,我在场子里被乌鲁木齐的马某乙叫到院子里打了一顿,被打了之后我就回家了。第二天过了中午,到了平时我们会和去场子的时间,我给王某某和刘某某打电话问他们场子在哪里,他们说他们也不知道,我们三个人就问了一个经常参赌的赌客他们在哪里,他说还在**沟,我们三个人就一起去了**沟找到了当天开的场子,去了后看到米东区**村的马某丙在场子上负责张罗之前我们负责的事情,我和王某某、刘某某就觉得尕虎把我们踢出去了,之后我们就没再合伙。接下来的几天尕虎和马某丙继续在**沟开厂子,我每天也去场子里参赌或看热闹,到2009年7月4日下午他们在**沟开完最后一天场子后,就没有再开了。

我记得王某某给他儿子寄过三四万元,他所寄得钱大部分都是从场子上抽水分得的钱,而且这些水钱我们都是平分的,所以这样算下来我们四人在场子上获利十多万元。

(2)证人马某丁证实,2009年5月至2013年8月前后,我在乌鲁木齐市米东区**村**队附近开设经营过一家名为“**农家乐”的度假村,因为农家乐生意不好,我就到米东区天化去经营烧烤店了。2009年9月份前后,韩某某告诉我说海某某想在“**农家乐”内开设赌场,并称每天会支付给我200元人民币,我同意后韩某某便将海某某等人带到**农家乐内,后来我才认识了“尕虎”,知道赌场是由“尕虎”和海某某等人开设的,当时他们在农家乐大门进院子正对一间砖房(平房)内开设赌场,期间他们开设2天左右的场子后就会换地方,我听说他们在米东区**镇**村开过场子,但不知道具体位置,过半个月或者一个月的时间又会转回来,在**农家乐内再开2天左右的场子就又走了,开设赌场的时间大部分时间都是在当年秋天到第二年春天才开设赌场,夏天一般很少来,就这样一直持续到2013年8月份前后。他们在我经营的**农家乐内一共开设了至少20次场子后,我就没有继续从“狗熊”那里租赁那块地方了,但后来我听说“尕虎”他们好像在那里开设赌场,但具体情况我不知道。我和韩某某合伙在“**农家乐”养过狗,所以也有人叫那里“狗场”。

“尕虎”他们开赌场的人有时会在农家乐内吃饭,这种情况下当天就会多给我点钱,给500元至600元人民币左右,偶尔他们吃个大盘鸡等大盘时,会给我1000元人民币作为房费及饭钱,有时候他们不吃饭,当天就给200元人民币至500元人民币不等,自2009年9月至2013年8月前后,我从中获利共计约8000元人民币。当时我的农家乐生意不太好。“尕虎”他们如果要来我的农家乐开设赌场,会提前一天通过韩某某通知我,我接到通知后第二天就不营业,而是把场地留给“尕虎”他们开设赌场用。

(3)证人方某某证实,我认识“尕虎”,他的真实姓名叫姜某某;他有个哥哥,还有个名字叫“福江”。“尕虎”曾在乌**公园后门附近的**酒家开过赌场,我在他赌场内玩过“炸金花”和“二八杠”,但因我在“尕虎”的赌场上赌博过程中有人出千让我输了4万元人民币一事,我和尕虎不来往了。

我记得他大概是在2009年-2010年期间在**公园后门附近有个叫**酒家的地方,酒家是个二层楼,李某某曾经在一楼开设棋牌室,我在棋牌室打过麻将,棋牌室二楼是个大厅,后来开设过“二八杠”的场子。我听说“尕虎”在**酒家开设赌场是和李某某合伙经营的。我一共去过3次,两次玩的是“炸金花”,一次玩的是“二八杠”。我玩“炸金花”的两次都有李某某在场,还有两三个人我不认识,他们应该是李某某的朋友,我玩“二八杠”的时候只玩了约30分钟便将携带的2万余元人民币输完了,输完钱后我就走了,没有注意在场人员的情况。乌石化胡某某、吴某某、李某某,还有一个名叫孙某某的男子,在尕虎开的赌场玩过。“尕虎”还在米东区一个叫“狗场”的地方开设过赌场,而且时间较长,还有他在米东区“峡门子”内也开设过赌场。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1)被告人姜某某供述2019年7月31日被和田市公安局一个便民警务站抓获的,2019年8月6日被带回乌鲁木齐市的,我被网上追逃是因为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我和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一起在。在米东区**工厂附近的一个狗场院子里开设赌场。

2009年4月份左右的时候,我和吴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一起商量怎么样挣钱,然后我们一致决定开个赌场,之后吴某某就过去联系租了米东区**化学工厂附近的一个狗场院子,当时的租金是一天几百元钱,之后我们四个人就在三个月期间总共组织过二十几次赌博,每次十几二十个人左右,在我们的赌场里,他们玩的是二八杠,偏家有押二十元的、五十元、一百元的、二百元的至六百元不等,庄家如果输了就会陪给偏家,如果庄家赢了就会把偏家的拿走,我们一般不抽头,但是遇到庄家通杀的时候,庄家就会按照自己的意思给我们给抽头,这样三个月下来,我们在这个场子总共抽了八九万元钱,这些钱我们四个人分掉了,到了2009年8月份之后,我们就把这个场子撤了,再没有开过赌场了。我们四人没有分工,四人都是联系赌客到我们场子里赌博。赌客合计有三四百人次,有些人是我们这个赌场常客。我们四人一共抽头八九万元,钱别我们四个人一起平分了。

2009年5月至6月期间,我与王某某(绰号“王某某”),吴某某、刘某某在**公园后门附近的一个2层楼内,乌市水磨沟区**沟**山庄的一个蒙古包及**山庄附近一个农家乐(名字忘记了)等三个场地,以“二八杠”的方式设立赌局,开设赌场,期间每个月大概开设十天左右,前后开设二十余次赌场,每次参赌人员在十余人左右,前后共有赌博人员二百余人。

以上开设赌场期间我们每人获利约2万元人民币,共计获利约8万元人民币,之后我们就不开设赌场了。2009年7月份以后我和邻居董某某合伙在米东区**路开设**火锅店,我当时出资25万元人民币。

(2)被告人王某某供述,我的外号叫“王某某”,我和别人自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在米东区**工厂后面的一个狗场、**工厂附近的一个小二楼、**沟两个度假村开赌场。

2009年年初,我和刘某某、吴某某经常在一起打麻将,后来就慢慢熟悉了,当时吴某某就提出来要开个场子,说我们可以玩也可以挣钱,当时我和刘某某就同意了,后来吴某某又联系了姜某某、冶某某和玉某某,之后我们六个人商量好每人都叫几个人把场子撑起来,联系场子场地的事情基本上就是吴某某联系,到了2009年5月的时候,吴某某就联系**工厂后面的一个小二楼,这个小二楼是石化一个叫陈某甲的人开过棋牌室的地方,我们过去之后,我联系了两个赌客,其他人也联系赌客,到了当天晚上八九点的时候,我们的这个场子就开了,以推“二八杠”的方式进行赌博了,因为当天人比较少,场子开了两个小时左右就停了,到了第二天,来的人也比较多,差不多有二十多个赌客,当天开了有三个小时左右。 赌客来了之后,刚开始我们就约定每一局下注额以10元至200元不等,200元封顶,下注10元至50元的我们不抽水,下注额高于50元之后,每一局我们就在赢家的钱里抽取百分之十的水钱。水钱是姜某某带过来的一个叫海某某的人抽的。第一天总共抽了2000元左右,把海某某他们的工资、房费、烟水钱扣除之后,我们六个人每人分了有二百多元钱,第二天我们抽了3000多元钱,把海某某他们的工资、房费、烟水钱扣除之后,当天六个人每个人分了有500多元钱。海某某就是姜某某叫过来在场子上抽水的,还有就是海某某叫过来的三个年轻小伙子,这几个年轻小伙子就负责在场子上提供放风、送水、送烟等服务的。

我们在这开了两天后,期间休息了四天左右,因为当时**工厂这边查的比较严,我们就商量换个地方,之后吴某某就联系了**沟的两个度假村,之后我们每个人就给各自的赌客联系通知他们赌场换到**沟了,之后我们就把场子搬到了**沟度假村,还是玩“二八杠”,但是赌场的下注额我们提高了,也就是为了每一局都能抽上水钱,我们就在两个度假村开了有十来天的场子之后,我们就商量休息一段时间后换场子了。在**沟合伙人还是我、姜某某(也叫尕虎)、吴某某、刘某某、冶某某、玉某某六个人,剩下的还是海某某以及他叫过来的那三个小伙子。在**沟度假村开赌场期间,除去茶水、烟钱、场地费及海某某他们的工资,我们每人基本上每天能分800至1000元不等,我这十天左右分了有八千元左右,这样算下来我们在这段时间抽了五六万元钱的水钱。

我们在**沟度假村开了十天左右的场子之后,度假村的老板就害怕出事,就不想让我们开了,之后我们就又休息了一个星期左右,吴某某就联系了**工厂后面的一个狗场,我们又各自通知了我们的赌客,六个人就在这个狗场把场子开起来了,之后海某某除了叫了之前的那三个小伙子之外,又叫过来一个四十多岁叫长某某的男子,吴某某也叫过来一个伊犁的小伙子专门放折子,之后每天赌客有十几二十人,就这样我们在这个狗场开了有半个月左右的场子后,我们准备换地方的时候(差不多是2009年6月底),吴某某就给我打电话说是其他合伙人就不让我去了,说我叫不上人,之后我也再没有去了。我们六个合伙人就在场子上偶尔上场推“二八杠”凑人气,海某某和另外一个小伙子负责抽水钱,海某某叫过来的两个年轻小伙子就负责把风和茶水烟服务,还有海某某叫来的长某某负责把风,伊犁小伙子就专门放折子。狗场前后差不多有二百人次,我在狗场的时候总共分了有两万七千元左右,我的其他合伙人也和我是一样的,剩下的钱就是发工资、场地费、烟水用掉了。姜某某是羊毛工**村人,吴某某是天化汽改厂人,刘某某是甘肃人,经营**洗浴中心;冶某某、玉某某、海某某都是羊毛工人,和姜某某比较熟;海某某叫的三个小伙子我就不知道是哪的人了;长某某是江苏南京人;伊犁的那个小伙子现在也有个四十多岁,我就知道这么多。

(3)被告人刘某某供述,2009年5月至2009年7月初我和尕虎、吴某某、王某某、冶某某、玉某某六个人在**工厂后面的一个小二楼、米东区**家属院的一个民宅、**小区里的一个民宅、**沟的四个度假村、米东区政府后面的一个农家乐、米东区**工厂后面的一个狗场开赌场。

2003年左右,我通过我前妻认识了王某某,后来他经常到我经营的**洗浴中心洗澡,慢慢就熟悉了,后来我又通过王某某认识了长某某(也叫卷毛)。2009年初,王某某和长某某给我说有个叫尕虎有人脉,等他做完牢出来后就把他介绍给我,并说到时候一起挣钱,过了一段时间,尕虎就服完刑出来了,王某某和长某某就把尕虎介绍给我认识了,期间我们在一起喝了几次酒,稍微熟悉了一点之后,尕虎就提出来要开推“二八杠”的赌场,之后我们都同意了,后来尕虎把我、王某某、玉某某、冶某某、吴某某叫到一起开了会,会上就商量第二天在石化后面的一个小二楼开赌场,在会上提出让我们每个人都叫几个赌客,我们当时就同意了。 到了第二天我就去了石化后面的一个小二楼,当天我没有叫上人,尕虎他们叫过来的人陆陆续续就来了,我们就把场子撑起来,当天玉某某坐庄,之后其他来的有二十多个赌客就玩“二八杠”,第一天玩了两个小时左右就结束了,到了第二天,也和第二天差不多,但我叫了我的几个老乡去玩,玩了两个小时左右就散了。当时我们就给赌客说在赌场上最低下注额为50元,最高2000元封顶,我们在每局中向赢家抽水百分之十。我们六个人就是具体负责我们每个人叫来的赌客,当场子上人少的时候,我们也上场坐庄凑人气。海某某组织场内和场外的秩序,他叫来的七八个小伙子里有负责抽水的、有提供烟水服务的、还有把风的。两天差不多有四十多人次,我们总共抽了有三万元左右。这些水钱就给海某某他们发了工资、买了烟水,另外我们在这开赌场的时候,有个小伙子从二楼跳下来摔骨折了(有人喊警察来了,他就跳楼了),当时我们害怕出事,就从水钱里给这个小伙子给了5000元的医药费,剩下的水钱我也没分上,至于其他人分上没有我就不知道了。

因为在**工厂后面的小二楼有人跳楼摔伤了,我们害怕出事,然后我们就把赌场换到米东区**家属院三楼还是四楼的一个民宅,我们每个人就通知了各自的赌客,把新的赌场位置告诉他们,到了下午他们就陆续来了,等客户到齐之后,我们就开始推“二八杠”了,海某某和海某某叫过来那几个小伙子就按照他们的分工开始工作了,当天因为赌客太多太吵了,我们害怕居民报警,之后我们开了两个小时左右就停了,之后我们六个人商量了一下,就把赌场换到**小区的一个二楼还是三楼的一个民宅里,就还是按照原来的模式开的,在这开了两天,最后我们害怕被举报,所以就决定把赌场搬到**沟了。在**家属院和**小区开设赌场时每天基本都是二十多个人,两个地方总共开了三天,差不多有六七十人次。

**小区的赌场关了之后,我们就休息了四五天,之后我们就把赌场搬到了**沟的度假村,在度假村开赌场了,当时我过去之后,你发现场子有个叫张某某的人在场子上指挥其他人干活,我才知道张某某也过来合作开这个场子了,我们在休息期间把赌客都联系好了,所以那天赌客也是陆陆续续自己过来了,等人来的差不多之后,我们就组织他们玩了,当天我还发现除了之前海某某叫来的人之外,海某某又叫了几个小伙子,这样下来海某某叫过来的小伙子有十几个,在**沟开赌场期间,我们每隔两三天就换一个度假村,就这样,我们在**沟度假村开了十几天的赌场,之后我就再休息一段时间。我们合伙人之间就规定根据每个人拉的赌客以及赌客的赌资情况进行分水钱,拉的人多或者赌资多的分的水钱就多,少的分的也少,没有拉上客户的就发个基础工资,下注额方面,我们也规定最低下注额为100元,最高2000元封顶,抽水不变还是按照百分之十抽。我就知道一个度假村的名字叫**山庄度假村,因为在这个度假村开的时间长,他们的鸡也做得好吃,其他三个的名字我都不知道。我每天分的钱有五百元到三千元不等,我总共分了有三四万元钱,其他人分的都比我多,还有就是给海某某以及海某某叫过来的人发了工资、场地费,总共抽了大概在三四十万元左右。

从**沟开完赌场后,我们就休息了四五天,之后我们就把赌场搬到了米东区政府后面位置的一个叫**农家乐,我们几个合伙人通知了各自的赌客,赌客来了之后我们就在这个农家乐的一个蒙古包里安排赌客赌博,海某某他们还是按照原来的分工进行,就这样,我们在这开了两天赌场。我们在田中园开了两天之后,我们就又休息了两三天,然后尕虎就通知合伙人开会,在会上说有赌客的合伙人就拉上赌客去狗场,到时候拿分红,没有赌客的合伙人就过去帮忙接送赌客,到时候就按照每天500元到1000元的标准发工资,后面就说把赌场搬到**工厂后面的狗场了。

之后我们就在狗场的一个院子里开了赌场,每个人联系的赌客也相继到了,当时因为天气不好,第一天来的人比较少,尕虎就让其他合伙人一起上场和赌客一起玩,玩了有一个小时左右就散场了;第二天和第一天差不多,赌客也比较少,因为第一天、第二天我都输了,也叫不上赌客了,到了第三天我就再没有去了。我这两天就没有分上钱,当时尕虎让我们凑人气去赌,这两天我输了有八万多元,所以尕虎他们也没有给我分钱,我反而欠了尕虎的八万多元钱。我和“尕虎”等人一起开赌场期间,个人获利差不多4万元,我们共抽水差不多四五十万。尕虎是羊毛工**村人,真名叫姜某某;吴某某是米东区汽改厂那边的人;王某某是三道坝人;冶某某和玉某某是尕虎的发小,具体是哪个村子的我不知道;海某某是羊毛工人,是尕虎叫来的人;海某某叫过来的人有高峰是奎屯人、马军是青海西宁人、张伟是昌吉人、长某某(江苏南京人),其他人的情况我就不知道了。我参与抽头的3万元没有给我发,因为后来我把这些钱又在赌场内赌博时输掉了。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1)证人韩某某、陈某乙、蒋某某、陆某某分别在公安机关民警的主持下,自民警提供的不同男性照片中指认出对本案被告人姜某某就是外号为“尕虎”的人。

(2)现场指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分别带领民警对乌市米东区**公园**农家乐背后院内小二楼、乌市米东区**工厂后门附近空地(已拆迁,原“狗场”)、乌市水磨沟区**沟“**农家乐”、乌市水磨沟区**沟**度假村等地指认开设赌场的地点。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姜某某表示认罪,但拒绝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伙同他人开设赌场,抽头渔利人民币8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某、刘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犯罪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牛怀鹏

检察官助理:牛晓艺

2020年3月31日

书  记  员:罗根欣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乌鲁木齐市第一看守所;被告人王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幢**室(乡村),联系电话:1399918****;被告人刘某某,现住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巷**号**号楼**号,联系电话:1599266****。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215页,光盘5张。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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