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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王某某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案)_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烟台市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开检一部刑诉〔2020〕114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5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59********,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山东省蓬莱市,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2012年2月16日因殴打他人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三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4月17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女,196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221963********,汉族,小学肄业文化程度,务农,出生地烟台开发区,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均为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2012年2月17日因殴打他人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2019年11月1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6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经本院批准,被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2020年1月21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2月19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同年3月19日公安机关以寻衅滋事罪重新移送审查起诉。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因两保一补问题多次到国家信访局、山东省信访局越级访,到北京非访,且均被依法训诫。2019年9月9日,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王某甲、单某某、刘某某、王某乙迫于二人非访、越级访造成的信访工作压力,私人出资向二人支付了人民币5万元。2019年10月31日16时30分许,姜某某、王某某以解决姜某某的两保一补问题为由,先后到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街道办事处门口,姜某某将事先准备好的铺盖铺在**街道办事处门口,实施静坐、躺卧、脱衣服裸露隐私部位、上吊自杀等行为,王某某实施脱衣服裸露身体隐私部位、呼喊等行为。二人不听办事处工作人员劝阻,在办事处门口实施上述行为一个多小时,严重扰乱了办事处的正常办公秩序。案发后,王某某及其家属退还王某甲等人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供述及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王某某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滕洁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6254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被告人王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烟台开发区**街道**村**号,联系电话1362544****,取保候审执行机关烟台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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