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嘉城检公诉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206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系甘肃**渔业养殖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区**乡**村**组,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赌博,于2015年12月26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镜铁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梁某甲(绰号“梁某乙”),男,197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722197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县**镇**行政村**庄**组,住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索某某(绰号“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032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花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栋**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赌博,于2011年10月9日被嘉峪关公安局镜铁分局朝阳派出所决定罚款400元,于2018年11月19日被嘉峪关公安局雄关分局五一路派出所决定罚款5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乙(绰号“瘦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8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出租车司机,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路**街区**栋**号,住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丙(绰号“王某丁”),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26198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县**镇**村**组**号,住嘉峪关市**区**号楼**单元**号。因赌博,分别于2017年1月18日、2018年3月5日被嘉峪关公安局雄关分局胜利路派出所决定罚款300元、罚款4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曾用名张某甲),女,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2424198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小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925197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家园**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戊,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街区**号楼**单元**号。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己,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202021973********,汉族,小学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嘉峪关市**街区**号楼**单元**号,住嘉峪关市**路王某己大院。因殴打他人,于2013年2月19日被嘉峪关公安局长城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200元。因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5日被嘉峪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嘉峪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等人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4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郝春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本院于2020年5月15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8日至3月4日期间,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以盈利为目的,先后多次在本市**农业示范中心种植大棚、**老年公寓(已闲置)、**玻璃厂大院组织他人以“推饼子”的方式聚众赌博。
2020年3月4日晚,被告人姜某某租用被告人王某己位于本市**路**路口的“王某己大院”以“推饼子”的方式组织三十余人聚众赌博。期间,由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负责组织赌局并分成,被告人王某乙负责开车接送参赌人员并放哨,被告人王某甲负责“打水”抽头渔利,被告人王某丙负责“坐庄”,被告人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在赌局上向参赌人员“放贷”。次日1时许,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王某甲、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在“王某己大院”内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缴获抽头渔利现金人民币31500元、赌资人民币160173元。
被告人王某乙于同年3月10日在嘉峪关市**小区**号楼**单元**号家中被公安人员抓获,其到案后退还非法获利人民币1500元。
被告人姜某某等人于2020年5月27日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赌具照片、赌资;2.书证: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3.证人证言:证人简某某、薛某某等20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等10人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纠集他人聚众赌博,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明知被告人姜某某等人实施赌博犯罪而提供直接帮助,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梁某甲、索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张某某、张某乙、王某戊、王某己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淑梅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等10人均取保候审在本市;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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