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高区检公诉刑诉〔2019〕46号
1、被告人姜某某,男,汉族,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6521011978********,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吐鲁番地区**投资经营有限公司**,户籍地:吐鲁番市高昌区,现住址:吐鲁番市高昌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2018年5月20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同年5月28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
2、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 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206211978********,高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吐鲁番市高昌区,现住址:吐鲁番市**号楼**单元**室,无前科,个体,2018年10月13日被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
3、被告人程某某,男,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学历:大专,身份证号码:6521011965********,户籍所在地:吐鲁番市高昌区,现住址:吐鲁番市**路**小区**号**单元**室,现任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8年10月16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6日被我院批准逮捕,现羁押在高昌区看守所。
4、被告人尤某某,曾用名无,男,汉族,1992年**月**日出生,学历:大专,身份证号码:6521231992********,户籍所在地:克拉玛依市,现住址:吐鲁番市**小区**栋**单元**室。职业:新疆**有限公司吐鲁番分公司员工。无前科。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吐鲁番高昌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5、被告人丁某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甲,男,汉族,1976年**月**日出生,学历:大专,身份证号码:6521011976********,现住址:吐鲁番市**小区**单元**室。职业:吐鲁番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无前科。2018年10月13日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吐鲁番高昌区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8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吐鲁番市高昌区公安局以高区公(刑)诉字(2018)95号移送吐鲁番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姜某某涉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员失职罪,我院于2018年7月28日受理该案,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间3次,公安机关于2018年12月27日将姜某某、杨某某、程某某、尤某某合并起诉至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共收到案卷55册,物证若干。
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姜某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主要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至2014年期间,吐鲁番地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国投公司)给托克逊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银行贷款担保,贷款到期后新家园公司无法偿还,国投公司代为偿还。2016年1月6日吐鲁番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5)吐中民二初字第36号民事调解书,(2015)吐中民二初字第37号民事调解书认定**公司及丁某甲欠**国投公司代偿款及担保费共计81350171元,欠款用丁某甲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纯农业)中的所有资产,丁某甲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的土地购置款、地面附着物的建筑投资及收益部分,**公司的资产予以偿还。
被告人姜某某于2016年4月21日任**公司董事长、总经理。2016年7月29日国投公司与徐州**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州**)、**公司在徐州商议签订《股权评估、转让及抵债意向协议》,协议内容是:**公司和**公司委托徐州**找评估公司对江苏**的评估、国投公司接收徐州**在江苏**20%的股权价值60870171元抵偿代偿款。姜某某全程参与此次会议。
2016年8月3日国投公司向吐鲁番市**上报《关于对徐州**有限公司在**有限公司20%股权处置的请示》(吐地**(2016)105号),主要是对关于股权处置提出了两种解决方案。2016年8月31日吐鲁番市**给**公司下发《吐鲁番市**第六次主任办公会会议纪要》,显示已将上述两种方案否定,要求国投公司重拟报告后重报。此后在无任何书面请示和上级书面同意的情况下,姜某某于2016年9月2日在《股权评估、转让及抵债意向协议》上签字并加盖公章。
2016年8月25日徐州市**有限公司出具《**有限公司位于徐州**价值评估报告》,综合确定房地产市场价值为30095.46万元,姜某某在未见到此份评估,未严格履行审核手续的情况下,以此份评估报告为依据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接收江苏**20%股权抵偿债务并办理股权变更手续。
案发后,根据《托克逊县**有限公司丁某甲等人涉嫌诈骗银行贷款补充意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新**会审司鉴字(2018)第001号)显示,截止评估基准日2016年8月31日,**有限公司股东全部权益评估值为663.61万元,经过以上转让合同造成合同损失5886.37万元。
被告人姜某某在请示方案明确被上级否定要求重报的情况的下,在明知股权处置属于“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向吐鲁番市**上报的情况下,严重不负责任,不严格履行审批程序,签订《股权评估、转让及抵债意向协议》并盖章生效;在未见到**评估报告并严格审核的情况下,签订股权转让协议并完成股权变更手续,用江苏**公司20%股权,抵偿了**公司代偿款6019.09万元,造成国有资产实际损失共计5886.37万元。
二、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丁某某串通投标罪犯罪事实如下:
吐鲁番市**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年3月9日成立,公司执行董事姜某某,法定代表人丁某某。被告人姜某某口头任命被告人杨某某某为**公司的副总经理,主要负责工程项目建设工作。**公司建设项目未公开招标前,姜某某内定将**公司项目由杨某某承建,两人约定杨某某按工程总价的5%给姜某某好处费。2017年3月18日姜某某安排杨某某某在无工程预算、无施工图纸的情况下进驻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建工程进行施工。杨某某在同年4月5日以中标单位(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新疆**有限责任公司)名义申请支付预付工程款,丁某某在明知招标工作没有开展的情况下同年4月6日起草《关于支付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工程预付款的请示报告》并报吐鲁番地区**公司审批,该报告经姜某某某同意后,**公司在未招投标之前将部分工程款支付给杨某某。
为确保杨某某能顺利中标,姜某某某将**工程项目拆分成三个标段招标,并联系刘某某(新疆**有限公司)为该项目制作预算控制价报告,将预算控制价工作交由杨某某具体办理,在控制键报告出具后,姜某某某主动告诉杨某某某标底。之后姜某某某协调联系朱某某(新疆**有限责任公司经理)将**公司建设项目交由该公司代理,杨某某将挂靠的两家公司(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公司、新疆**有限责任公司)中标标段告知朱某某,并支付招标保证金等费用。杨某某某提前告知丁某某甲甲每标段中标公司,同年4月20丁某某甲参加开标会,同年4月24日杨某某挂靠的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新疆**有限责任公司顺利中标该工程项目第一、第二、第三标段,中标金额5068813.11元。
杨某某承建的****公司建设施工完成后,为做工程决算,2017年5月,杨某某找到贾某某要求走正式程序出蓝图加盖设计院公章。经姜某某同意后,丁某某代表**公司与贾某某找的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基础设施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16万元。后贾某某到**公司实地勘察制作并出具了施工蓝图。应杨某某要求,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和施工蓝图出具时间均提前到2017年3月。后**公司实际支付设计费10万元。2017年11月初,姜某某授权杨某某办理**公司决算工作,杨某某代表**公司委托新疆**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决算审计。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姜某某、杨某某授意公司法人程某某提高决算金额,后程某某和杨某某商议后,程某某指示公司业务员尤某某利用抽换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采取减量提价的手段,虚假提高工程决算金额,最终工程决算金额由预算价格506万元增加至1068万元。杨某某为掩饰决算时修改了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杨某某给新疆**有限公司造价员周某某打电话要求周某某修改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并用尤某某的邮箱给周某某发送了修改过的预算控制价清单,但是被周某某拒绝了。2017年11月28日,经姜某某同意,丁某某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上盖章,认可该工程决算价格为10688965.8元。事后,**公司给新疆**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最终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629万元(含抵减杨某某工程商砼款100万元),另有抵减杨某某工程商砼款672260元挂账。
案发后,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基础设施项目结算报告》的复核报告(君益致同工审(2018)第437号) 显示,经复核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总造价为7182905.29元,较**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审定总造价核减3506060.51元,核减率为32.8%。杨某某、姜某某、丁某某的串通投标行为,造成国家损失共计3506060.51元。
三、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尤某某贪污罪犯罪事实如下:
杨某某承建的**公司建设施工完成后,为做工程决算,2017年5月,杨某某找到贾某某要求走正式程序出蓝图加盖设计院公章。经姜某某同意后,丁某某代表**公司与贾某某找的吐鲁番**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基础设施第一标段、第二标段、第三标段工程建筑工程设计合同》合同,约定设计费16万元。后贾某某到**公司实地勘察制作并出具了施工蓝图。应杨某某要求,设计合同签订时间和施工蓝图出具时间均提前到2017年3月。后**公司实际支付设计费10万元。2017年11月初,姜某某授权杨某某办理**公司决算工作,杨某某代表**公司委托新疆**工程造价有限公司对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土建工程决算审计。在决算审计过程中,姜某某、杨某某授意公司法人程某某提高决算金额,后程某某和杨某某商议后,程某某指示公司业务员尤某某利用抽换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采取减量提价的手段,虚假提高工程决算金额,最终工程决算金额由预算价格506万元增加至1068万元。杨某某为掩饰决算时修改了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杨某某给新疆**有限公司造价员周某某打电话要求周某某修改预算控制价报告中的清单,并用尤某某的邮箱给周某某发送了修改过的预算控制价清单,但是被周某某拒绝了。2017年11月28日,经姜某某同意,丁某某在《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定案书》上盖章,认可该工程决算价格为10688965.8元。事后,**公司给新疆**工程造价有限公司支付7.5万元。最终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实际支付工程款共计629万元(含抵减杨某某工程商砼款100万元),另有抵减杨某某工程商砼款672260元挂账。
案发后,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出具《吐鲁番市**混凝土有限公司基础设施项目结算报告》的复核报告(君益致同工审(2018)第437号) 显示,经复核北京**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结算审核总造价为7182905.29元,较**咨询公司出具的结算报告审定总造价核减3506060.51元,核减率为32.8%。杨某某、姜某某、程某某、尤某某贪污共计3506060.51元。
四、被告人姜某某受贿罪、杨某某行贿罪犯罪事实如下:。
2012年11月-2016年3月姜某某任**书记期间,杨某某为感谢姜某某提供**项目、结清工程款项以及安排杨某某负责“富民安居”工程原料统购,杨某某2014年至2015年间给姜某某行贿54万元人民币;2017年3月杨某某承建**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项目后,给姜某某行贿现金14万元人民币;从2014年至今杨某某累计给姜某某行贿68万元人民币。2014年姜某某收取**负责人刘某某行贿款5万元人民币;2013年姜某某收取**项目建设负责人张某5万元人民币。姜某某共计受贿78万元。
案发后,姜某某弟弟姜某甲帮助姜某某退出违法所得78万元人民币,该资金由公安机关移交至吐鲁番市纪委涉案资金账户;程某某妻子刘某某帮助程某某上交违法所得7.5万元人民币,已随案移送法院;贾某某上交违法所得10万元人民币,已随案移送法院;公安机关依法扣押新疆**有限公司沈某某5万元人民币,已随案移送法院。丁某某主动上交1万元涉案款,已随案移送法院。其他涉案物品如图纸、电脑等涉案物品,一并随案移送法院。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立案决定书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七条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被骗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五条之规定构成受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杨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构成行贿罪,应当数罪并罚。
被告人程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尤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贪污罪。
被告人丁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串通投标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适用一审普通程序。
此致
吐鲁番市高昌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超
2019年2月1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程某某逮捕,现羁押于吐鲁番市高昌区看守所。被告人尤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吐鲁番市。被告人丁某某取保候审,现居住吐鲁番市。
2.案卷56册,起诉书23份。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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