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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杨某某等3人危险驾驶案)_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刑检刑诉〔2020〕88号

被告人杨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21981********,汉族,初中文化,辽宁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家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9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21986********,汉族,初中文化,辽宁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家住河南省濮阳市清丰县**乡**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6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高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109221983********,汉族,初中文化,辽宁营口**物流有限公司危货驾驶员、危货押运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清丰县,家住河南省清丰县**乡**村**排。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0年9月8日被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29日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决定取保候审。因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10月23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由清丰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公安局云溪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与被告人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4日下午,被告人杨某某安排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驾驶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辽H****挂重型罐式半挂车将一车冰醋酸(乙酸),共计33吨从河南省驻马店市**科技有限公司运送至广东省惠州市**化工有限公司,9月5日下午,姜某某、高某某运输该车冰醋酸(乙酸)途径许广高速北往南方向岳阳服务区时,被湖南省高速警察局岳阳支队岳阳南大队民警现场查获。

经查,辽H*****重型半挂牵引车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辽H****挂重型罐式半挂车的经营范围为危险货物运输(3类)汽柴油、石脑油、溶剂油、燃料油、甲醇、乙醇、丁醇、笨、粗苯、二甲苯、异辛烷、MTBE。

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其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证复印件等书证;2.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相关证据材料在卷。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在共同犯罪中均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杨某某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系自首;被告人姜某某、高某某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故应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一、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杨某某、姜某某、高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故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岳阳市云溪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树安

检察官助理:胡冰洁

2020年1119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杨某某、高某某现在家候审。

2.移送侦查卷2册、检察卷1册。

3. 证人黄某某、张某某、朱某某。

    4.《认罪认罚具结书》3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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