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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李某某伪造货币案)_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石西检二部刑诉〔2020〕18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102241983********,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北京市大兴区**镇**村路东六条**号内**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出租屋。2013年4月27因犯非法组织卖血罪,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五百元,同年8月13日刑满释放。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李某某,男,1974年**月10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塔河县**镇**路**号,捕前住石家庄市桥西区**街出租屋。2019年10月21日,因涉嫌伪造货币罪被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石家庄市公安局桥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涉嫌伪造货币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初,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经事先预谋,在石家庄市桥西区**街的出租房内,由被告人姜某某通过互联网学习制作假币的方法及购买打印机、货币版样、纸张、油墨等并负责打印,被告人李某某负责裁剪,共同印制面值为20元的人民币。同年10月21日,公安机关在**街出租房内查获二人印制的面值20元的人民币498张;当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携带二人印制的279张面值20元的人民币在唐山市火车站被查获。综上,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共被查获20元版人民币777张,面值合计15540元,经中国人民银行石家庄中心支行鉴定均为伪造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搜查笔录,扣押清单,中国人民银行货币真伪鉴定书,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前科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伪造货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货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石家庄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曹腾

2020年5月1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现被羁押于石家庄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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