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坊镇**村**号。2020年7月24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李某某,曾用名:李某某,女,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82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莱阳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莱阳市**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21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被莱阳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9月8日因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涉嫌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至2018年8月,被告人姜某某通过电话联系他人购买四份伪造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并通过物流邮寄现金、收货,出售给房产中介人员李某某、徐某某、吕某某,以用于在莱阳不动产交易中心办理二手房房屋过户手续。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告人姜某某提供伪造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为促成二手房交易获取中介费用,仍提供资料、缴纳费用并购买契税《税收完税证明》用于为梁某某、孙某某办理二手房屋过户手续。
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给李某某、吕某某的三份伪造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被莱阳市不动产交易中心发现后通知买卖双方补缴税款,被告人姜某某将收取的钱款退还给李某某、吕某某,李某某、吕某某又退还给买卖双方,买卖双方自行到税务窗口缴税后办理过户手续。被告人姜某某提供给徐某某的伪造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被成功用于办理二手房过户手续,造成国家税款损失6.7034万元。莱阳市公安局已从姜某某处扣押人民币3万元,从徐某某处扣押人民币1万元。
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7月21日被抓获归案。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7月24日到莱阳市公安局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前科查询、扣押清单、调取证据清单、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移送书、国家税务总局莱阳市税务局调查报告、伪造的契税《税收完税证明》、补缴税款明细表、契税《税收完税证明》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梁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胡克清
2020年9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某、李某某取保候审于现住址
2.本案卷宗四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随案移送莱阳市公安局从姜某某处扣押的人民币三万元,从徐桂丽处扣押的人民币一万元
6.取保候审决定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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