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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甲寻衅滋事、开设赌场案)_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刑诉〔2020〕12789号

被告人姜某某,绰号“方圆”,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镇**村**组**号。因犯开设赌场罪,于2014年6月13日被苍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4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6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绰号“阿权”,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0321197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乡**行政村**巷**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 年6月2日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于同日被瑞安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瑞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涉嫌寻衅滋事罪、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0日、9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下午,被告人姜某某、 张某甲和被害人贾某某在瑞安市陶山镇新殿后村廖某某的赌场因赌债问题发生纠纷。后被告人姜某某欲报复贾某某,并购买了四把菜刀。当日15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在瑞安市桐浦镇根溪村山上持刀追砍贾某某,被告人张某甲在赌场内持刀助阵。经鉴定,被害人贾某某伤势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6月2日13时许,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在乐清市柳市镇柳青南路845号路边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电话查询记录、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材料;

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某、邱某某、金某某、王某某、浦某某、张某乙、林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人身检查笔录、人物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持凶器追逐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安市人民法院

员额检察官:苏德忍

检察官助理:卢盈盈

2020年10月9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现羁押在瑞安市看守所。

2.认罪认罚文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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