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等2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案)_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通检刑诉〔2020〕453号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61985********,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店**,出生地河北省定兴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乡**村**号。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201221985********,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顾问有限公司**,出生地吉林省农安县,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于2020年1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30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于2020年7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30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2月,被告人姜某某在明知通过伪造结婚证的方式获取通州区购房资质的情况下,经爱屋吉屋**店房产中介张某某居间联系他人后提供自己的照片及身份信息,伪造编号为J110105-2011-******的结婚证一张,后姜某某使用伪造的结婚证购买北京市通州区**南路**号**号楼**单元**商品房一套。经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查询,未查询到上述婚姻登记信息。

被告人张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万达广场**座**室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被告人姜某某于2020年1月13日在北京市通州区**南路**号**号楼**单元**室被北京市公安局通州分局觅子店派出所民警抓获,二被告人到案后均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结婚证复印件、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证明、房屋买卖合同、家庭购房申请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骆某某的证言;3.同案犯的供述与辩解:同案犯王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伙同他人伪造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张某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系立功,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孙红枫

检察官助理:李鹏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某某、姜某某现在其住所地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