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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等人非法拘禁案)_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内蒙古自治区托克托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托检公诉刑诉〔2019〕77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6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镇**巷**号,现住托克托县博物馆**侧平房。2019年5月5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5月7日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格某某,男,199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91********,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镇**小区**号楼**单元**楼**号。2013年12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五百元,2019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1月23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22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5月23日上网追逃,5月28日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那某某,男,198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84********,蒙古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镇**路东巷**号。2017年2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罚款人民币一千九百元,2019年1月17日因犯寻衅滋事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月11日刑满释放。2019年5月10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5月30日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4年****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号。2009年7月2日因吸食毒品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赛罕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1年9月14日因吸食毒品被乌兰察布市凉城县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4年12月25日因殴打他人被托克托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罚款人民币三百1992年1月28日因犯盗窃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1996年7月21日因犯抢劫罪、强奸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6年1月14日刑满释放。2019年4月29日因涉嫌非法拘禁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6月5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某甲,男, 1990年**月**日生, 公民身份号码 150122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 无业人员,户籍地托克托县**镇**村**号,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市场**门**巷**小区。2008年5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托克托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8年8月29日因涉嫌开设赌场被托克托县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28日经本院批准于次日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8年11月22日呼和浩特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12月28日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二个月。

    被告人王某乙,男,197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21972********,蒙古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人员,住托克托县**镇**小区**栋**号。2019年6月6日因涉嫌非法拘禁托克托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并上网追逃,7月2日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刑事拘留,8月7日经本院批准由托克托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托克托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格某某、那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8月5日、8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分别于8月6日、8月1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0月8日,被告人姜某某与被害人贾某某因“十个全覆盖”工程的工人工资问题产生纠纷,后姜某某指使被告人格某某给被告人那某某打电话,让那某某下午到新营子镇常家营村“十个全覆盖”项目部教训贾某某。那某某纠集被告人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于14时许到达新营子镇常家营村“十个全覆盖”项目部,待贾某某到项目部后,那某某和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将贾某某控制在项目部屋内,那某某、张某某、王某甲对贾某某实施了殴打,贾某某因害怕向姜某某下跪,后那某某与王某甲带贾某某去ATM机提取现金之后又返回项目部,贾某某于17时许离开项目部。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格某某主动投案,7月2日,被告人王某乙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格某某、那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格某某、那某某、张某某、王某甲、王某乙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托克托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蕾

2019年9月5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在其居住地取保候审,被告人格某某、那某某、张某某、王某乙现羁押于托克托县看守所,被告人王某甲现羁押于呼和浩特市第三看守所(另案审理中)。

2、案卷材料5册,光盘10张,U盘1个,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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