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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菏牡检公刑诉〔2019〕705号

被告人姜某某,曾用名姜某乙,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91975********,汉族,文盲,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鄄城县**镇**楼**村**村**号,现住**,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3日经我院批准,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011972********,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现住**,农民。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6日被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本案由菏泽市公安局牡丹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姜某某2018年4月在山东省鄄城县**镇**庄**村**村盗窃金彭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3446元。

2、被告人张某甲伙同姜某某2019年3月3日在菏泽市牡丹区**镇**超市门口盗窃永久牌电动三轮车一辆,经鉴定涉案电动车价值3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鉴定意见;3、证人张某乙、李某甲、李某乙的证言;4、被害人马某某、纪某某陈述;5、被告人姜某某、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李佳芮

助理检察员何 瑞

2019年6月14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羁押于菏泽市看守所;被告人张某甲现取保候审于菏泽市牡丹区**镇**村**村**号

2.卷宗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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