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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某、张某某故意伤害、诈骗案)_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青海省海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晏检一部刑诉〔2021〕1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7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现住海晏县**乡**村**社**号。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6322231975********,户籍所在地青海省海北州海晏县,现住海晏县**乡**村**社**号。2020年5月28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海晏县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2020年12月10日被我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诈骗罪、被告人张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2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13日,被告人姜某某和张某某因放牧问题发生争执,在相互撕扯时被告人姜某某用右手在张某某左侧肋骨下方打了一拳,致使张某某脾脏破裂。经鉴定,张国玉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后被告人张某某被送至青海大学附属医院进行治疗,期间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明知打架致伤不能报销医疗费用,但为报销医疗费用向海晏县医保局谎称被告人张某某是自己摔伤导致脾脏破裂,骗取医疗保险15594.81元,骗取的医疗保险被张某某用于贴补家用,案发后已全部退赔。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笔录;7、电子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被告人姜某某、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医疗保险15594.81元,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被告人张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且积极退赔所得赃款,并自愿认罪认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晏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东主才让

                                    检察官助理:叶谢措

(院印)

                                     2021年1月8日 

附件:

1.二被告人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两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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