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19〕52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11966********,汉族,小学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镇,住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向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011972********,土家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恩施市**镇,住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房。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3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15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5日被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执行,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荆门市公安局漳河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以及被盗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上旬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到荆门市漳河新区双喜村七组赵冲水泵站(已多年未使用),二人破门进入泵站内,盗走泵站内2根约3米长的电缆线。当天晚上,姜某某、向某某再次来到该泵站,使用事先准备好的扳手、钳子拆卸泵站内的配电柜及变压器,盗走铜丝、铜块共计106公斤。次日,二人驾驶三轮摩托车将盗得的铜丝、铜块运至荆门市掇刀区阳光3路一废品回收站出售,销赃获款4000元,赃款被二人均分。经荆门市东宝区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铜丝、铜块的市场价格为37元/公斤。
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向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二被告人已退赔赃款并取得被盗单位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案件揭发及办理经过、抓获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张某某、王某某、涂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物证鉴定书;5.现场勘查笔录、现场照片、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盗窃集体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史绍忠
2019年12月26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向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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