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诉刑诉〔2018〕1843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303021988********,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黑龙江省鸡西市**区**组**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3月10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4月10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3231992********,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及现居住地山东省**县**镇**村**号。2017年12月14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决定刑事拘留,2018年5月12日被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刑事拘留,2018年5月29日被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甘肃省兰州市公安局城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7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分别于2018年8月2日、2018年10月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8年9月10日、2018年11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3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4月至2017年5月期间,被告人史某甲作为兰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客服管理、经理,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姜某某,史某乙,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打电话邀请社会公众免费领取礼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该公司销售的邮票、钱币等藏品,每月支付利息150 元至200 元,半年后返还投资本金,并宣称在一定期限内对客户购买的邮票、钱币进行拍卖,拍卖后返还本金及收益,以此手段招揽公众投资,非法吸收韦某某等69名社会公众资金2218966.00元,未退本金2107411.00元。
2.2016年4月至2017年9月期间,被告人姜某某作为兰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店长,在明知**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伙同被告人史某甲,史某乙,吕某某(另案处理),通过打电话邀请社会公众免费领取礼品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投资该公司销售的邮票、钱币等藏品,每月支付利息150 元至200 元,半年后返还投资本金,并宣称在一定期限内对客户购买的邮票、钱币进行拍卖,拍卖后返还本金及收益,以此手段招揽公众投资,非法吸收韦某某等69名社会公众资金4164006.00元,未退本金4043731.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害人韦某某、巴某某、任某某等人的陈述;证人王某某、李某某、吕某某等人的证言;涉案物品照片;户籍信息、银监会证明、中国**银行兰州**支行货币金银处证明、兰州**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工商资料、销售合同、收藏品抵押合同、收据、交易明细、抓获经过等书证;司法会计鉴定报告;辨认笔录;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违反国家金融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三款,属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代理检察员:田洁 张静
2018年11月3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史某甲现羁押于兰州市第一看守所。
2.起诉书11份,量刑建议书4份,案卷材料和证据17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