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 北 省 团 风 县 人 民 检 察 院
起 诉 书
团检一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4201071983********,中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住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5月6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万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2211972********,初中文化,无职业,出生地安徽省芜湖县,住安徽省芜湖县**村**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5日被团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团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25日18时,被告人姜某某驾驶“*甲”号采砂船经过长江黄冈三江口水域时,萌生了盗取江砂的念头。姜某某联系了一个姓李的“黄牛”,让他帮忙联系运输船。该李姓 “黄牛”立即打电话给事先联系好的被告人万某某,通知万某某准备打砂,万某某按事先约定的价格和数量(2500吨,每吨24元)付了3万元定金。当晚22时许,该李姓 “黄牛”打电话给姜某某,让姜某某将采砂船向万某某的(*乙)运输船靠拢,并约定抽取江砂以每吨4元的价格卖给他。姜某某让船长徐某某将采砂船与万某某的运输船连接上,然后开始盗采江砂,后在采砂的过程中被公安机关依法现场查获。经湖北兴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盗采的江砂共计1313吨,价值6.4337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董某某、徐某某、杨某某等人的证言;3.湖北兴正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报告书;4.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万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团风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艳芳
2020年10月20日
附:
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武汉市青山区**村**街**号家中,电话号码为1349884****。被告人万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芜湖县**村**号家中,电话号码为1385539****。
2.全案卷宗2册。
3.证人名单1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6.《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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