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简易)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黄岛检刑检刑诉〔2019〕651号
被告人姜某某,女,196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205196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群众,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现住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101户,退休职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3月29日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8年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101户容留华某吸食冰毒一次。
2、2019年1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101户容留华某吸食冰毒一次。
3、2018年2月18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市北区重庆**路**号**号楼**单元101户容留王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4、2019年3月17日晚上,被告人姜某某在青岛市**路**号201户容留贾某某吸食冰毒一次。
综上,犯罪嫌疑人姜某某共容留他人吸毒4次4人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户籍信息等书证;2、辨认笔录;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被告人姜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袁榕
2019年4月23日
附:1、被告人姜某某被羁押于青岛市第二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