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烟芝检一部刑诉〔2020〕415号
被告人姜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06021970********,汉族,中专文化,无业,群众,出生地、户籍地、现住址均为烟台市芝罘区**路**号**号**号。2020年5月29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烟台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5日13时40分许,被告人姜某某醉酒后无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的二轮摩托车行驶至烟台市芝罘区**街**街交叉口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姜某某每100毫升血放液中酒精乙醇含量为100mg/106毫克。案发后,被告人姜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等;2.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姜某某的供述和辩解;3.鉴定意见: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刑事科学技术室检验报告、烟台市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所检验报告各一份;4.视听资料:执法记录仪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某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楼峻
2020年12月11日
附件:1.被告人姜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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