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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姜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大长检公诉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姜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0281198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瓦房店市**镇,住辽宁省大连长兴岛经济区**小区**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29日被该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7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姜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7月3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2日23时许,被告人姜某酒后驾驶辽B****0号海马牌小型轿车沿长兴岛经济区长岭路由东向西行驶至牧原肥牛路段时与道边由东向西步行的刘某相撞,造成刘某受伤,车辆损坏,姜某让于某某顶替司机,于某某到事故现场后发现刘某受伤严重,拒绝帮姜某顶替。经大连市公安局长兴岛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姜某负此起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姜某血中乙醇含量为196.61mg/100ml;刘某本次车祸多发伤,损伤程度构成2处轻伤一级、3处轻伤二级。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来源、抓捕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于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姜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大连博爱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等;5.勘验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6.视听资料:牧原肥牛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姜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姜某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姜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连长兴岛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宋晓磊

检察官助理:张玉洁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姜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随案移送下列材料:侦查卷宗二册、《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律师意见》、《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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